2010年,被告人杨某福与丧偶的刘小花登记结婚,共同居住在刘小花前夫家中,婚后二人共同养育刘小花与前夫生育的两个子女, 2019年9月起,因杨某福母亲的赡养问题,二人经常争吵导致感情越来越差。
2020年2月28日,杨某福回家时,撞见刘小花与一男子视频聊天,遂与刘小花发生争吵,可令杨某福没想到的是,原本就是刘小花的错,刘小花竟然提出要离婚。
气头上的杨某福当即表示,离婚可以,但你出轨,至少要给我经济补偿,可这长年作威作福的刘小花怎么会同意杨某福的请求,让其净身出户,想要钱一分没有。
杨某福的心彻底凉了,多年以来自己一直为这个家庭辛苦付出,却什么也得不到,遂对刘小花心生恨意,决意将刘小花杀害后自杀。
第二天凌晨1点左右,杨某福拿了1把斧头来到刘小花的新房卧室,见刘小花躺在床上玩手机,遂手持斧头朝多次砍向刘小花头部,致其当场死亡。
杀人后的杨某福已生无可恋,遂采用喝农药、割腕、电击、用斧头击打头部等方式自杀,但都没有自杀成功,只是昏迷了过去。
凌晨8点左右,刘小花的儿子陈某东,发现了已经死亡的刘小花及受伤在地的杨某福。
后经司法机关鉴定,刘小花系被他人持钝器多次击打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我弟杨某福与刘小花结婚后就一直生活在平寨,我母亲熊某今年差不多90岁了,我们兄弟两就商量着1人照顾1个月,今年二月初二,我弟来到我家里,将母亲接走去他家住。
但没过多久,我弟弟就因为和刘小花吵架,将母亲送了回来,我母亲现在不能和人正常沟通交流,只能在床上躺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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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福是我母亲刘小花重新找的老公,我母亲刘小花和杨某福生活在一起10几年了,2人关系一直很好,但今年因为赡养我继父母亲的缘故,2人发生了争吵。
加上我继父认为我母亲出轨,所以最近二人的关系一直不是很好,一直分床睡,据我所知我母亲没有外遇,母亲也从来没有和我说过相关方面的事, 案发之前,我的继父一直和我母亲要20万元的青春损失费,但我母亲坚持表示没有。
因为我家的上门女婿杨某福要把他母亲接过来居住,我儿媳妇不同意,二人就因此发生了争吵。
杨某福到我家来上门的时候明确表示,杨某福的母亲不过来一起居住,但杨某福的哥哥,非要逼杨某福把自己的亲生母亲接过来一起居住,这一来二去,就发生了这样的事。
我手腕上的刀伤是我将我妻子刘小花杀了之后,我割腕自杀造成的,我脚上的伤是我自己电击自杀造成的,我头上的伤是我自杀时用斧子砸的。
2020年2月27日,我在贵安打工,因为当天下雨,我就提前回到了家,却不想看见我妻子刘小花和一个男的躺在床上,这个男的见我回来后,就从大门跑了。
我因此和我妻子产生了争执,但没想到我的妻子非但不承认自己的错误,还要和我离婚。
我和妻子十几年,我一直在外打工,帮着我妻子将他的2个孩子养大成人,而且还为家里盖了一层小二楼,我就想着要20万作为我的补偿,但没想到妻子坚决不肯,让我净身出户。
我想到自己和她结婚十年,不但没有和她生儿育女,还替她把前夫生的一儿一女都带大,我没有功劳也有苦劳,所以我恨我的妻子刘小花,我想要杀她后自杀,于是为了给自己争取报复她的时间,我就假意答应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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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我的行为并不后悔,因为我觉得我的婚姻和生活没有任何意义了,我恨我的妻子刘小花,所以我才选择杀死她然后我再自杀。
杨某福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纠纷,持斧头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案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被害人对本案发生具有过错,且杨某福认罪认罚,最终判决杨某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赡养父母,本是夫妻双方都应该尽的义务,又怎么能在婚前就做约定,杨某福杀人固然有错,但刘小花不赡养父母,也是本案的根源所在。
再者,婚姻双方之前本就平等,哪来上门女婿之说,面对妻子刘小花要求的净身出户,杨某福完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同时请求判决合理分配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证实刘小花出轨且不赡养自己父母,可以据此为由要求多分财产。
又怎么想起采取如此极端的方式呢?
究其根本,还是因为杨某福法律意识淡薄,被一个上门女婿的称谓毁了自己,那么你们认为呢,本案中,刘小花是否具有过错,欢迎在下方留言、评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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