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里随处可见的窨井盖虽不起眼,但却关乎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近日,启东法院审结一起居民跌入窨井致伤引发的索赔案件。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24日,某通讯公司施工员龚某在一小区内施工作业时,将弱电井井盖打开,但未正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且无人看管。陆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回家正好经过该路段,不慎跌入窨井内,致陆某受伤,财物受损。事发后,陆某被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伤情为脑震荡,牙创伤症。
交警部门认为,龚某没有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而陆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综合认定本起事故由龚某承担主要责任,陆某承担次要责任。
陆某在治疗结束后诉至法院,要求龚某和通讯公司赔偿相关损失。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牙齿受伤,双方对于修复方案和费用争议较大,后经法院调解,由某通讯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4000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相关企业在施工时,应当规范施工程序,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通过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安装保护栏等方式,提醒群众注意脚下安全。施工完成后,应及时恢复窨井盖等设施。群众在途经施工路段时,应提高警惕,注意观察,避免事故发生。
微信公众号
扫码免费在线咨询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权利人发现存在误传其作品情形,请及时与本站联系删除处理。
问法智选 Powered by 2009-2024 © Xunruicms Inc. 蜀ICP备202202192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