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6日晚,常熟市某交警中队的实习警辅孙某跟随该交警中队警察在常熟市某路口设卡检查。当日20时许,被告钱某驾驶摩托车行驶经过上述路口时,未根据交警示意停车接受检查,而是加速从检查口旁边冲过。孙某立即设置隔离片拦截,隔离片被钱某驾驶的摩托车撞开后弹至孙某脸部,致其脸部及牙齿受伤。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故孙某起诉至常熟市人民法院要求钱某赔偿各项损失一万余元。
审理中,钱某抗辩称,其没有责任,如果不是孙某阻拦其通过,孙某也不会受伤,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另查明:因钱某驾驶摩托车冲卡阻碍执行职务,2021年12月常熟市公安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钱某行政拘留六日。其在派出所曾陈述,其知道当时设卡检查的是交警,但因没有驾驶证,摩托车也不是自己的,怕查到后被扣车,所以就跑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于钱某实施阻碍执行职务行为这一事实均无异议,钱某意图逃避交警检查,冲卡致孙某受伤,主观过错明显,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孙某设置隔离片的行为系执行职务行为,没有任何过错,不能减轻钱某的侵权责任。虽然钱某已受过行政处罚,但该事实不影响其民事责任的承担。最终法院判决钱某赔偿孙某各项损失七千余元。
法官提醒:公民的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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