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由谁来起诉,刑事案件起诉书由谁批准
一般刑事案件起诉方是检察院,少部分自诉案件可以由受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除了自诉案件外,由公安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侦查的公诉案件都需要由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个半月。
一般刑事案件起诉方是谁?
一般情况下起诉主体是检察院,自诉案件除外。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相对不起诉会有犯罪记录吗?
不会,没有被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就不会有犯罪记录,检察院相对不起诉的情形包括:
1、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2、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3、在犯罪过程中自动终止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4、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
5、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后立功的;
6、犯罪轻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较重而有立功表现的。
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定不起诉适用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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