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生江歌东京遇害案始末(女留学生江歌被害案是怎么回事)

历经六年寒暑,中国女孩江歌东京遇害案终于尘埃落定了。历经1895天,这件案子究竟结果如何?

有人说,世界上没有神,所以才有了妈妈!一路走来,这位孤独的母亲创造了所有人间奇迹。

她就是江歌妈妈江秋莲,她不喜欢别人叫她名字,喜欢别人叫她“江歌妈妈”!

江歌母亲江秋莲

她的人生究竟经历了怎样的生离死别,又是如何放弃自杀,六年多奔走法院,终于得以涅槃重生的呢?

江秋莲的女儿,江歌,1992年出生于山东青岛,乖巧玲珑,善解人意,作为贴心小棉袄,她从来没有让妈妈失望过。每每向别人谈论起自己的女儿,江妈妈骄傲的表情溢于言表。

“我们有个同学可厉害了,要去日本读研呢!”

“你想去吗?”

“不想去!”

可是,妈妈怎么会不知道自己的女儿到底想不想去呢?

于是,2015年,学习优异的江歌,在江妈妈的支持下,赴日本语言学校开启留学生涯。

在此期间,江歌结识了同乡好友刘鑫。

江歌与刘鑫合照

身处异国他乡的两个人一见如故,逐渐成了无话不谈的闺蜜。

2016年,江歌如愿考上日本法政大学院硕士研究生。

同年4月,好友刘鑫在日本大东文化大学读书期间,与校友陈世峰相识、相知、相恋。

凶手陈世峰

同年6月,如胶似漆的两个人同居了。

但是,好景不长,刚搬进去不久,刘鑫就与陈世峰多次因琐事发生争执,甚至深夜被陈世峰赶出住所,无处可去的刘鑫只能向江歌求助。

对江歌来说,刘鑫是她在东京唯一的亲人,江歌不忍心看着失魂落魄的刘鑫流落街头,满心欢喜地欢迎她来自己的出租屋住一段时间。

9月2日,刘鑫搬进江歌的住所。

刘鑫照片

但陈世峰不甘于就此分手,多次以自杀、上门纠缠、跟踪等方式要求刘鑫回心转意,均遭到刘鑫的拒绝。

11月2日23:08,江歌向往常一样,与妈妈打通了语音电话,她高兴地向妈妈讲述着一天来在东京发生的有趣的事情,并询问妈妈有没有时间再去东京游玩。

远在1700多公里外的江妈妈做梦都没想到,这会是自己最后一次听女儿叫自己妈妈。

母苦女未见,女劳母不安。多么好的妈妈,多么好的女儿。

可惜,江歌遇上了刘鑫。

11月3日,江歌被刘鑫前男友陈世峰用匕首杀害,遇害时年仅24岁,本该处于花一样的年纪,却就此殒没。

案发前,刘鑫向江歌瞒下了陈世峰恐吓她的事,由于担心陈世峰跟踪她,便五次发消息给江歌,要求江歌在附近的地铁口等候她,并陪她一起返回公寓。

两人回到公寓楼时,发现陈世峰正蹲守在门口,一身酒气,刘鑫万分恐惧,一路小跑赶在江歌面前,先行入室躲了进去,并将房门反锁,独留江歌在外面。

涉世未深的江歌,根本不清楚陈世峰内心已经种下了邪恶的种子,正在极力地为刘鑫辩解时,暴怒的陈世峰为了引刘鑫走出公寓,用暴力控制住了江歌,按压门铃持续敲击房门。

图片来自网络,与本文无关

看见刘鑫丝毫没有开门的动静,陈世峰继而将行凶目标转向江歌,发了疯似的拔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残暴地向江歌刺去。

就这样,可怜的江歌至死都没等到刘鑫帮自己一把,脖子上挨了十几刀,衣服也被刀割破了十几处,绝望的她就此告别了这个世界。

11月4日凌晨,是江妈妈一生中最黑暗的日子。

日本大使馆将江歌遇害的消息告诉江妈妈,江妈妈感觉她的天塌了,她丢了她的全世界。

痛哭的江歌妈妈

但想起尸骨未寒的女儿,一个人仍孤零零地漂在异国他乡,想到凶手仍逍遥法外,她顾不得颓废,于是立即前往东京,查清女儿遇害的真相。

但是人生地不熟,摆在她面前的不仅仅是语言障碍,还有当地的法律条款。

请愿者安慰江歌母亲

还好,这个世界终归是好人多!十几名志愿者主动联系到了江妈妈,帮其声讨真凶,随后便展开了一系列签名请愿活动的准备工作。

日本东京池袋西口请愿现场

功夫不负有心人,一年多后的2017年11月24日,日本警方终于以“杀人嫌疑”对陈世峰发布逮捕令,明确将其定为“江歌遇害案”的嫌犯。

2017年12月29日,江歌被杀一案,在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当庭宣判,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和恐吓罪判处被告人陈世峰有期徒刑20年。

可惜的是,日本故意杀人罪最高刑期的顶格刑罚只有二十年,再怎么恨,都不能违背当地法律,江妈妈能做的只有尊重了……

请愿者自愿签名

江妈妈天真地以为凶手绳之以法后,自己的悲恸能减小一点。但让她惊诧的是,事情还远没结束,在悲剧发生后,本案的另一位始作俑者刘鑫却始终没有露面。

江妈妈曾多次联系这位素未谋面的当事人,想了解更详细的情况,并询问刘鑫有没有江歌的照片,以此来寄托自己离世的女儿,却一次次等来的都是刘鑫的推诿,并明确表示拒绝见面,之后便拉黑了江妈妈的联系方式。

为了彻底撇清与江妈妈的联系,回国后的刘鑫,改名刘暖曦。

2017年8月23日,在舆论的压力下,江妈妈第一次见到了“本尊”刘暖曦,即刘鑫。面对镜头,刘暖曦曾向江妈妈道歉,深表忏悔:“阿姨对不起”!

但第一次见面后,刘暖曦转眼就在网络上持续攻击、诋毁江妈妈。

子不教父之过!刘暖曦正因为有了那样的爸妈,才养育了忘恩负义的刘暖曦。

“江歌自己命短,不是为了我们的闺女!”

“不识可怜的东西!”

江妈妈被刘暖曦父母大跌眼镜的回应透凉了心……

每逢春节、元宵过节的时候,刘暖曦更是故意向江妈妈发送“阖家欢乐”“万事如意”等内容的短信。

一句句的讽刺语,一次次地在江妈妈的伤口上撒盐。

最恶毒的是,江妈妈称呼江歌为鸽子,却成了刘暖曦趁机辱骂的口头禅。

“阿姨,在昨天给您寄了我们这边的特产鸽子肉、黄喉、鸭脖......”

“今天去市场买了一只活鸡,但是顺丰帮邮寄货物,只能从脖子那放血之后把鸡杀了以后再进行。”

可以说,刘暖曦将骨子里的恶,演绎到淋漓尽致。

看到刘暖曦这种有兽性无人性的行为,让江妈妈在疑惑中愤怒,在惊诧中绝望......

短短数日,一位受伤的母亲既要承担女儿的离开,又要独自心力交瘁的应对“键盘侠”和网络喷子的攻击。

为了证明自己无罪,刘暖曦随后便开启了无尽的“谎言”之门。号称江歌爱上了她,陈世峰杀的就是他的情敌江歌!

2018年10月15日晚,忍无可忍的

江妈妈发文宣布,对刘暖曦提起诉讼。

江妈妈哭着说:“闺女,让你等待太久了,妈妈对不起你!对不起!对不起!”

2019年10月28日,江妈妈以侵犯江歌生命权为由起诉刘暖曦,索赔203万元。

但这场已经过去四年多的事件里,更多的证据指明刘暖曦仅仅是道德的缺失,法律却毫无依据。

有人说,刘暖曦当时躲在房间里不出来,完全正常,属于正当的自我防卫。

也有人说,“阿姨,差不多得了吧,你找刘暖曦有什么用,你女儿还能活过来不成?”

可是,真的就仅仅躲在房间内不出来这么简单吗?

为了帮女儿赢得官司,她开启了爆发式的自学,不仅学习计算机,而且研究起了法律。

自学法律

2022年1月10日,在万千网友的关注下,“江歌遇害案”开庭审理了。

审理庭审中,刘暖曦极力地为自己辩解到,江歌的遇害是陈世峰行为造成,自己依法不承担任何责任。

可是,江歌的风险和遇害,并不仅仅是由于刘暖曦没有开门造成的。她的风险,是在好心帮助刘暖曦的前提下,却得到刘暖曦的不报警、不告知、不救助行为累计而成。

哪怕刘暖曦在最后一刻回天乏术,但她的一系列整体行为,造成了她有多次降低风险的机会,却无动于衷,最后酿成血案。

一审法院判决:刘暖曦赔偿江妈妈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那么,刘暖曦只承担了民事责任,她到底有没有触犯我国的刑法呢?

首先,刘鑫不构成陈世峰的共犯。

我国刑法规定,共犯要求有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从犯罪的主观心态分析,两人事先达成了若一方来就对受害人身体进行伤害的合意,属于事先通谋,犯罪过程中两人均参与,也无消除故意伤害念头的情形发生。两人成立故意伤害的共犯。

本案中,刘鑫和陈世峰分手后,陈世峰对其采取恐吓、威胁等手段,逼迫刘鑫与他重修旧好。由此可见,陈世峰预谋杀人的主观故意应当是为了杀害刘鑫,而不是江歌。

因此,原本的被害人刘鑫必不可能与陈世峰达成杀害江歌的共识。而且,在陈世峰在门口蹲点时,刘鑫抢先逃进屋内将房门反锁,并没有和陈世峰“共同商量”的时间。

所以,客观上,刘鑫并没有为陈世峰的杀人行为提供帮助,也非共同犯罪的故意,刘鑫不构成陈世峰的共犯。

其次,刘鑫不构成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罪。

所谓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

不作为客观方面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1.行为人负有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特定义务一般有三个来源,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二是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三是由行为人先行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

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而未履行;如果行为人虽有某种特定义务,但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而本案中,刘鑫锁门的先行行为并不构成阻止江歌被杀害的义务,锁门的行为亦与江歌被杀的结果之间缺乏因果关系。

再其次,刘鑫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

1.一般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普通过失致死罪的行为主体。只有从事业务的人,才能成为业务过失致死罪的行为主体。本罪的行为主体不仅指直接行为人,也指指使他人行为的间接行为人,如行为人唆使酒醉者驾驶汽车,致其发生车祸而将行人辗死。

2.行为人须有过失行为,即行为人必须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原因行为。

行为人对于某种危险负有排除或注意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导致危险发生造成他人死亡的;或者因自己的行为导致发生一定结果的危险,从而负有防止这种结果发生的义务而不履行这种义务,造成他人死亡的。

3.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而本案中,刘鑫的锁门行为并非致使江歌死亡的原因,从而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中“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一项。

因此,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世人皆知刘鑫无情,可惜法律不能惩罚缺德。

但是,冤有头,债有主。

可惜,刘鑫的所作所为打破我对闺蜜这一词的认识。

人性凉薄,如纸如刀。

一个死里逃生的幸存者,却对恩人过河拆桥,最终被社会舆论审判、被法律制裁。

在当下法律与道德逐步同步规范的新时代下,刘鑫真正的报应远不止步于69.6万元的经济处罚,更多的是她从此之后漫漫人生路上的良心问责、公众舆论……

命运对她的审判才刚刚开始!

最后,愿江妈妈余生平安顺遂,愿江歌在天之灵得到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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