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司法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构成要件
最高院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应予立案追诉的各种情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构成要件包括有,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主观要件为故意,客体要件为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客观要件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下面问答智选来与大家介绍最高院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司法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构成要件,一起来了解一番吧。
最高院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司法解释如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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