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罪是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为其掩盖罪行,或者帮助其隐匿、毁灭罪证、湮灭罪迹,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是中国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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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6日2时许,张耕林在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水口新村调戏文某的女朋友胡某。文某知情后与胡某一起到西区水口新村同发公寓前的麻将店门口找张耕林理论,并在麻将店门口与张耕林的朋友张某义、陈某发生争吵。陈某、张某义先动手殴打文某。张耕林见状也上前参与殴打,并持刀刺中文某的腰部。随后,张耕宾、贾中洋也殴打了文某。张更龙、张振、潘浩在明知的情况下分别驾车搭载张耕林、陈某、张某义逃离现场,张更龙还借给张某义3500元人民币现金。文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张耕林、张耕宾、潘浩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几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湖南东方阳光律师事务所常苗律师解答:
张耕林、张耕宾、贾中洋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张更龙、张振、潘浩明知他人犯罪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均已构成窝藏罪,依法应予惩处。
在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中,张耕林引发本案并系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凶手,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张耕宾、贾中洋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张耕林、张耕宾、潘浩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张更龙、张振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张耕林在缓刑考验期间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并实行数罪并罚。贾中洋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
张耕宾的家属对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常苗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