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和保证的区别

俗话说,好借好还,再借不难,但是现在很多人都欠钱不还,有的确实是换不起,有的则是赖账,所以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现在再借钱给别人的话,都会要求有保证人或者债务加入,那么债务加入和保证的区别?下面就由问法智选小编为你介绍相关内容。下面问法智选来与大家整理介绍债务加入和保证的区别,一起来了解一番吧。

债务加入和保证的区别

债务加入和保证的区别

我国《民法典》六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只有保证人通过书面的形式明确地提出保证的意思表示,保证合同才成立。而债务加入中三方合意、二方(第三人与债权人)合意以及第三人的单方承诺都可以形成有效地债的加入,其并不以书面为成立要件。

保证与债务加入均具有担保功能,而保证具有相对独立性,这个特征是区别于债务加入的关键。其相对独立性主要表现为:

1、保证债务与主债务是主从债务关系,债务加入与原债务具有同一性,并非主从债务关系;

2、保证人受保证期间的保护,而债务加入不适用保证期间的保护;

3、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债务加入人与原债务人并无偿债顺序上的先后;

4、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而债务加入人承担债务后,是否可以向原债务人追偿,现行法律并未有明确规定。

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目的来看,一般保证比债务加入对债权人的保护要强,相反从对第三人(保证人)的利益保护角度来看,一般保证比债务加入对第三人的保护要弱。如何在保护债权人和第三人(保证人)利益之前寻求平衡,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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