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监狱中发生腿部骨折事故,被害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造成伤害的侵权人或监狱管理机关主张赔偿。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一、赔偿主体
1.侵权人:直接造成被害人腿部骨折的个人,例如狱友或监狱工作人员。
2.监狱管理机关:对监狱内部的安全负有管理责任,如果由于管理疏忽或不当导致被害人受伤,监狱管理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赔偿范围
1.医疗费:因治疗腿部骨折而产生的全部合理费用,包括手术费、药费、检查费、住院费等。
2.误工费:被害人因腿部骨折而不能正常工作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照其平均工资收入计算。
3.护理费:因腿部骨折需要他人护理而产生的合理费用,按照当地护理人员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
4.营养费:被害人因腿部骨折需要特殊营养而增加的合理费用。
5.交通费:被害人因腿部骨折就医、治疗、鉴定等产生的合理交通费用。
6.精神损害赔偿金:根据被害人的伤势严重程度、痛苦程度、精神损害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
三、赔偿程序
1.先与侵权人或监狱管理机关协商赔偿事宜,争取友好解决。
2.协商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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