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登记怎么办

在当今社会,夫妻关系的变化是一个较为常见的现象。而当夫妻决定走向离婚这一步时,离婚登记就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程序。了解清楚夫妻离婚登记的相关事宜,对于想要和平、妥善结束婚姻关系的夫妻来说至关重要。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深入探讨这个问题。

夫妻离婚登记怎么办

一、夫妻离婚登记

夫妻离婚登记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准备相关的材料。首先,夫妻双方需要达成离婚的合意,即双方都自愿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其次,要准备好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材料。离婚协议书应当明确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然后,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需要注意的是,办理离婚登记有一个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则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分割财产时,要明确区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

关于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法院一般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总之,夫妻离婚涉及到诸多方面的问题,需要夫妻双方理性对待,妥善处理。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如有疑问建议本站在线咨询律师,获取更专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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