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离婚事由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以下法定离婚事由:
1.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离婚程序
1. 协议离婚
双方自愿离婚且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2. 诉讼离婚
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符合法定离婚事由的,判决准予离婚。
三、特殊情况下的离婚
1. 婚姻无效
因以下原因导致婚姻无效的,可直接申请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一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双方存在近亲关系;
一方或双方受到胁迫;
一方隐瞒重要疾病或者精神病事由。
2. 精神病患者离婚
精神病患者一方提出的离婚请求,由其监护人代为提起诉讼。法院会对患者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符合法定离婚事由的,判决准予离婚。
四、离婚后相关事宜
1. 财产分割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的,分割时应当予以照顾。
2. 子女抚养权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由父母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法院根据子女利益和双方条件进行判决。
五、法律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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