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后,为了给双方一个再考虑的机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民法典》新增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即夫妻双方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那么,如果双方协商一致离婚,到了冷静期反悔了,该怎么办呢?
一般情况下,夫妻协商一致离婚,向民政局提交离婚申请后,如果在冷静期内反悔,可以向民政局撤回离婚申请。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冷静期内反悔要及时提出。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如果过了冷静期再反悔,则无法撤回离婚申请。
2. 冷静期内反悔不需要对方同意。只要有一方反悔,即可向民政局撤回离婚申请,不需要对方同意。
3. 冷静期内反悔可以多次撤销。在冷静期内,夫妻双方可以多次撤销离婚申请,只要在冷静期届满前撤销即可。
4. 冷静期内反悔后,离婚申请作废。如果在冷静期内撤回离婚申请,则之前的离婚申请作废,夫妻关系继续有效。
5. 冷静期内反悔后,可以再次提出离婚申请。如果在冷静期内撤回离婚申请后,夫妻双方仍决定离婚,可以再次向民政局提出离婚申请。
注意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夫妻双方在冷静期内反悔,但无法达成和解,则无法撤回离婚申请。夫妻双方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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