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判决是否具备可执行力
判决应为内地法院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
判决应已生效且未被推翻或撤销。
2. 申请执行的程序
(1)向香港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申请人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交申请,请求认可和执行内地离婚判决。
申请书应附上内地离婚判决的原件或经认证的副本。
(2)法院审查
法院将审查内地离婚判决是否符合香港法律的要求:
判决法院具有管辖权
程序合法正当
判决内容不违反香港公共政策
(3)认可和执行
如果法院认可内地离婚判决,将发布执行令。
申请人可凭执行令向香港执达吏申请执行。
3. 执行程序
执达吏将根据执行令采取措施执行判决,如查封财产、冻结银行账户或拍卖资产。
对方当事人可以对执行令提出异议或申请撤销。
4. 注意事项
申请期限: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时间限期为内地离婚判决生效后 12 个月内。
证据要求:申请人应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内地离婚判决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法律咨询:建议当事人向香港律师咨询,以了解具体的流程和要求。
5. 案例参考
香港高等法院曾在《陈少衡诉蔡清容》一案中认可和执行了内地离婚判决。判决中指出,内地法院具有管辖权,程序合法正当,且判决内容不违反香港公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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