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指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了有可能侵害他人权利的加害行为,但是不能确定数人中何人的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在英美侵权法中,不存在独立的共同危险行为,它是共同侵权行为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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