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本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不仅指行为方式(生产、销售)选择,也包括犯罪对象(有毒、有害食品)选择。在司法实践中,不能简单地一律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要根据行为特征,确定犯罪罪名,如生产有毒食品罪、生产有害食品罪、销售有害食品罪等。根据司法解释,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立案标准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并且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
(一)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
(二)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单位以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既包括合法的食品生产者、销售者,也包括非法的食品生产者、销售者。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国家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颁布了一系列关于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建立起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就是对这一制度的侵犯;同时,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无疑会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造成很大威胁,因而,这种行为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利。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获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故意内容为行为人明知其掺入食品中的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明知其销售的是掺有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并且其行为可能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却对此危害结果采取放任的心理态度,但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并非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如果行为人对其结果作为犯罪目的积极追求,则构成其他性质的罪。因此,在认定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时,要注意查明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如在云南会泽特大销售有毒假酒案件中,被告人陈某、刘某、李某分别批量购进甲醇兑制的“散装白酒”,在得到村镇干部“此酒有毒,已毒死了人,要封存.不准再卖”的通知,无视政府禁令,继续出售,均造成了严重后果。三被告人均以销售有毒食品罪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本罪的犯罪目的一般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但犯罪目的不是本罪的必要条件。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为。所谓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本罪属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即构成既遂。“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无任何营养价值,根本不能食用,对人体具有生理毒性,食用后会引起不良反应,损害肌体健康的不能食用的原料。如用工业酒精兑制白酒、用不能饮用的污水兑制酱油、用石灰掺进牛奶中,等等。本罪主要表现为两种行为:一是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如果掺入有害物属于食品原料,如防腐剂等,不构成本罪,如果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可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至于非食品原料是否有毒、有害,要经过有关机关鉴定确定。二是行为人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予以销售。即行为人虽未实施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行为,但他明知是有毒、有害食品仍予以销售。认定这种行为,要注意查明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
定罪标准
此罪与彼罪
一、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本罪的犯罪对象也属于伪劣产品的概念范围之内,所以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存在一些相似之处。但本罪由于其客体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而独立出来,并与之相排斥,故而在犯罪对象、犯罪客体及认定犯罪的标准上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如果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既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违法销售金额又在5万元以上的,应依刑法第l49条第2款的规定,以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处罚。
二、本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界限。两罪的区别在于:一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生产、销售的是有毒、有害的食品,即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的犯罪对象只是未达到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该食品中未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是客观方面不同。本罪须具有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行为;而生产、销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尽管也掺入有毒、有害物质从而造成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但加入的物质仍然是食品原料,只不过是变质、腐败或被污染了。三是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客观方面要求的行为即可构成既遂;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是危险犯,只有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能构成既遂。
三、本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与投放危险物质罪区别的关键是,犯罪的目的不同:本罪的目的是获取非法利润,虽然行为人对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明知的,但并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目的是使不特定多数人死亡或伤害,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本罪与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关键在于对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主观心理态度不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不是故意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造成的,而本罪则故意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四、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和玩忽职守罪的界限。区别关键也是在于主观方面不同:本罪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故意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重大责任故和玩忽职守罪对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在主观上是过失的。
五、本罪与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本罪既侵犯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利,在客观上往往也造成多数人伤亡的严重后果,所以它与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一些相似之处,区分二者之间的关键在于把握两罪的主观方面,本罪的故意内容不包括对人体健康严重危害后果的积极追求,而只是放任此危害结果的发生;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故意中包括对危害结果的发生积极追求的意志内容。所以,如果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目的在于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危害,就应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或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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