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其特征:(1)在量的规定性上,犯罪集团的人数须在三人以上,包括三人。(2)在组织性质上,犯罪集团既不是时聚时散的犯罪团伙,也不是为某一次即成犯罪(见即①成立的临时组织,而是“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固定”是指其组织头目、骨干分子、活动成员乃至行动纲领等都相对固定;所谓“犯罪组织”,指集团内部已经建成一定组织体系——该组织体系不仅在人员构成、而且在人员分工、组织纲领等诸多方面已按一定犯罪活动要求、有一定系统地设立。(3)在主观要件上,各成员间须有明确的共同犯罪的故意,包括事先谋定的集团系列作案目标、行动纲领、活动路线、销赃灭迹方式等,均已包括在各成员事前或事中达成的共同概括故意之中。
犯罪集团比一般共犯有着更加恶劣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为此,中国《刑法》第26条第3款特别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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