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称“罚金刑”,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强制性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罚金刑产生于刑罚的复仇时代。原始社会末期,血族复仇与血亲复仇被同态复仇与赎罪所取代。赎罪便是由犯罪人向受害人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以免受其他惩罚。随后赎罪又演变成两部分,—部分是由犯罪人交给受害人,这便是后来的民事赔偿制度,另一部分则由犯罪人交给国家,这便是罚金刑的渊源。在西方国家,罚金曾与赔偿制度相混同。在欧洲,通常认为是由古希腊赔偿金制度或日耳曼民族的赎罪制度演变而来。到罗马法时代,罚金成为一种重要的刑罚制度。但是到了刑罚威吓时代,罚金刑地位日渐衰落,在刑罚体系中属于从属地位。
然而,在刑罚步入科学时代后,罚金刑的地位逐渐上升,成为仅次于自由刑的刑罚。究其原因有三,其一,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日益突出,需要更有效的方法来弥补,罚金刑是取代自由刑的有效方式之一,越来越被立法者重视。其二,进入20世纪,法入犯罪问题日益突出,许多国家规定了法人犯罪,罚金刑是处罚法人犯罪的惟一方法。其三,经济犯罪的增加,也是导致罚金刑广泛适用的重要原因。因而,从立法上而言,扩大罚金刑的适用成为20世纪刑罚制度改革的鲜明标志。如德国刑法原来规定罚金的条文并不多,但在1921年公布的《关于罚金刑适用范围之之扩大与限制短期自由刑的法律》及其他法律,将罚金刑的适用明显扩大。目前,世界各国无—例外地在刑法中规定了罚金刑。
主要因为罚金刑有许多优点:罚金刑可以避免犯罪人在监狱中交叉感染;罚金刑可以免除犯罪人对社会生活的不适应;罚金刑不影响犯罪人的家庭生活;罚金刑具有较大的经济性;罚金刑是对付法人犯罪和经济犯罪的有效手段;罚金刑具有可附加刑和可分性;罚金刑错判容易纠正。
然而,罚金刑同时存在许多的缺点:罚金刑可能造成实际执行上的困难;罚金刑使犯罪人有机可乘,还有可能促成新的犯罪;罚金刑可能株连无辜;罚金刑可能造成刑罚实际执行上的不平等。罚金刑给人以用钱赎罪的不公正印象;罚金刑可能导致超出犯罪事实及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量刑。
从世界各国立法来看,罚金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分三种情况:(1)作为主刑;(2)作为附加刑;(3)即作为主刑又作为附加刑。
中国刑法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中国的罚金刑是附加刑的一种,主要适用于经济犯罪和较轻的犯罪,适用方法以并处为主,数额上主要使用限额罚金制和比例罚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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