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指破产宣告时应当由破产清算人占有支配的破产人的全部财产的总称。它有两个基本的特征:(1)只以破产人所有的积极财产为限,即破产人所有的具有金钱价值的物和享有的具有经济利益的权利,破产人对他人负担的债务不包括在内;(2)破产财产受破产程序的约束和支配,破产人对之不再享有管理处分权,不受破产程序约束的破产人所有的财产及破产人占有之他人财产不构成破产财产。
依中国法律,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1)破产宣告时由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破产企业享有的债权、证券权利、股东出资缴纳请求权、知识产权等具有金钱利益的权利。但是,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已作为担保物的,则不为破产财产难有该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才属于破产财产。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因为《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所列无效行为转让的财产,由清算组追回并人破产财产。清算组对确认破产财产发生争执,可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并通过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在变价破产财产时应由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鋤处理办法,机器设备应当整体出售,不能整体出售的,才可分散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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