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自由负责地决定生孩子的时间、数量和间隔权利。
2、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权选择生育或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受到歧视。
3、夫妻在生育权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理论上,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能单方面实现。因此,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实现这一权利。这一权利应以双方协商为基础,才能实现双方的共同意愿。
4、生殖健康权。生殖健康意味着人们有满意和安全的性生活和生育能力,可以自由决定何时生育和生育。公民有权获得科学知识和信息、避孕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不孕公民有权获得咨询和治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指导计划生育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当的避孕措施。
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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