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雇临时工的补偿标准如下:
1、用人单位合法解雇临时工的,劳动者有法定过错的,不予赔偿。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一)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或者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劳动合同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款规定无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劳动者无法定过错的,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下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标准,支付经济补偿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12年。
三、用人单位非法解雇劳动者的,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并按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支付补偿金。
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程序如下:
(1)制作书面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送达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应当说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二)应当事先通知工会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书面通知工会处理结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工会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因此,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发挥工会的作用,防止企业滥用权利,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事先通知工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使工会能够及时发现单位非法解除、侵犯职工权益并予以制止;
(三)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出具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4)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劳动者完成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应当保存至少两年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文本,以备日后参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