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雇n+1是指用人单位解雇工人所需的经济补偿,其中n是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1是未提前通知需要支付的额外月薪。n+1可以应用于: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劳动者,治疗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用人单位培训或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3、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经济补偿的具体规定如下:
1、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下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按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标准,支付经济补偿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12年。
3、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裁员是经济裁员的缩写,是因用人单位原因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是指用人单位在法定特定期限内依法解雇员工的行为。实施经济裁员的企业,可以减少生产经营状况变化造成的剩余人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单位可以裁减人员,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组;
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有严重困难的;
3、变更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转让生产、重大技术创新或经营模式调整仍需裁员的;
4、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其他客观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用人单位依法经济裁员后6个月内重新招聘人员的,应当先通知被裁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被裁员。
经济补偿的适用情况如下:
1、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利用危险,使劳动者违反真实意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非法指挥、强制冒险作业危害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用人单位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终止劳动合同的;
11、劳动者生病或非因工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单独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通知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
1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天通知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
13、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通知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
14、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组,依法裁减人员;
15、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严重的,依法裁减人员;
16、企业转让生产、重大技术创新或经营模式调整,劳动合同变更后仍需裁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员的;
17、其他因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
18、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9、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的;
20、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的;
2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