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职工死亡后,家属可以领取以下费用
属于死亡的,可以依法领取丧葬补助、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死亡补助。不属于死亡的,可以从侵权人处领取丧葬费、死亡赔偿等。
具体标准如下
1、丧葬补贴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放。
2、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发给死者的亲属,他们在死前提供了主要的生活来源。标准为配偶每月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中月平均工资的40%发放,其他供养亲属每月按30%发放,孤寡老人或孤儿每月按上述标准增加10%。养老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的工资。当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他们将不再享受养老金。
3、一次性死亡补贴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的金额。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一次性死亡补贴按金额标准的50%发放至残疾一级至四级并享受残疾抚恤金死亡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每年调整上诉工伤保险待遇中的残疾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