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未转正解雇的补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情况如下:
1、用人单位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显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者自愿离职的,不需要支付相关的经济补偿。
一、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1、终止决定人应当提交终止申请;
2、人事部门应当填写劳动合同终止审批表,并报主管审批;
3、通知所在部门和职工办理工作交接并交回工具设备;
4、有关部门和职工办理工资福利结算等未发事项;
5、职工签字领取结算工资和发放经济补偿的财务手续;
6、为职工办理团、工会组织关系、档案等转移手续;
7、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转让单和公积金转让手续;
8、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二、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能后果如下:
1、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2、员工可随时终止劳动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赔偿;
3、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利于单位保护商业秘密;
4、不签订劳动合同造成员工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用人单位可能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员工未转正解雇的补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用人单位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明显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自愿离职的,不需要支付相关经济补偿。终止劳动关系的程序由终止决定人提交终止申请;人事部门填写终止劳动合同审批表,报主管审批;通知部门和职工办理工作交接,交回工具设备;有关部门和职工办理工资福利结算等未发生的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