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公司迟迟不给怎么办?

法律分析:

公司迟迟不给报销款的处理方法如下:

一、当事人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是违法的。劳动者因拖欠工资发生争议时,应当先向用人单位提出支付要求,并主动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双方达成协议后,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和解协议。

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意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

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可以要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一般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可以相对中立地协助双方解决冲突,也有利于减少双方的疲劳。双方达成协议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可以制定调解协议。

3、不愿意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的程序如下:

(一)受理

1、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1)仲裁申请:申请应说明申诉人的姓名、职业、地址、工作单位、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位;被申诉人的情况;上诉请求和事实依据;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和权限;上诉日期等。

(2)身份证明,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

(3)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合同证明终止或终止、工资支付证明等。

(4)送达地址确认书,方便仲裁机构收到发放的材料。

(5)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当面对面签署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并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代理人为律师事务所派出的执业律师的,应当提供执业律师证书复印件:委托人代理人为公民的,应当提供与委托人签订的无费代理协议和代理人与委托人关系的法律资料。

(六)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被申请人的工商登记信息。

(7)《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正式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立案。

(一)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向申诉人发出不受理通知书;

(二)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仲裁委员会审批。

(二)审理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开庭前四天将仲裁庭成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开庭通知后,应当按时参加仲裁庭审。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离开法庭的,应当撤回诉讼,对被告作出缺席裁决。

1、仲裁庭成员审查上诉和辩护材料,调查和收集证据。

2、如有需要检查或鉴定的问题,应提交法定部门或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检查或鉴定。并填写暂停审批表,经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批准。

3、仲裁庭在开庭前四天将书面开庭通知送达当事人。

4、仲裁庭按照审判规则审理案件:

(三)处理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实行处理劳动争议的先行调解原则。当事人愿意调解的,仲裁庭应当在查明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鼓励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出具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具有法律效力。

2、当事人在调解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仲裁。

3、当事人不接受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4、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有效的调解书或者裁决书。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送达:

1、送达仲裁文件必须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字或者盖章。

2、仲裁文件送达后,仲裁庭应填写结案审批表,经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结案。

4、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一般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必须履行。劳动争议必须先提交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后才能起诉法院。具体流程如下:

(一)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立案

1、所需的材料

(1)民事诉状及其副本。诉状应当说明起诉的原因、当事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基本事实和原因。

(2)劳动仲裁书及其副本。即当事人劳动仲裁结果的文件。

(3)相关证据材料及相应副本:如证据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员工出勤记录、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等。

2、人民法院应当正式审查当事人的立案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正式审查当事人的立案申请。符合下列备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二)庭前准备

1、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送达有关诉讼材料。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及时将有关诉讼材料送达被告。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

2、人民法院可以调解适用调解制度的案件。调解达成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出具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说明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签字,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

(三)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前三天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者。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布当事人的姓名、原因、开庭时间、地点。

2、适用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需要延长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3、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4、送达结案文件。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应当及时将判决文件送达案件当事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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