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单位工伤后需要赔偿。
根据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只要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在期间因工受到意外伤害,员工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不会因劳动者辞职而对劳动者的工伤待遇产生实质性影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员工辞职属于自愿辞职的,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终止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未缴纳社会保障、拖欠工资或者未提供劳动保护条件的,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根据工伤工人伤残程度的不同,、第三十七条分别作出以下规定:
1、五、六级工伤:“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可以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
2、7至10级工伤:“劳动和就业合同终止,或者员工本人提出终止劳动和就业合同的,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
从上述规定可以总结出两点:一是工伤工人达到一定残疾水平,有权终止劳动合同(即主动辞职),但用人单位无权,否则属于非法解雇;二是工伤工人辞职赔偿,有权支付一次性残疾就业基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但根据不同残疾水平,支付主体有一定差异。
此外,需要补充的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的支付标准取决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
处理工伤事故需要注意什么?
1、工伤事故处理的时间限制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工伤事故的处理不得延误,必须在一定时间(一般为3个月)内结案。如遇特殊情况,调查困难,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工伤事故的结案和处理应当公布。
2、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原则
(1)企业应认真调查分析事故,查明事故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措施,并指定专人限期执行。
(2)对于一般事故或性质恶劣的小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两天内查明责任,找出原因,提出预防措施,并向事故负责人提出。
根据工伤职工本人的建议,职工可以终止或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