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后辞职有补偿吗?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到期后辞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赔偿需要具体分析,劳动合同终止时有法律情形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赔偿。具体情况如下:

1、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签辞职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劳动者不同意续签辞职的,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

具体经济补偿标准如下:

1、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六个月以下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标准,支付经济补偿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12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续订可以有法定情形,也可以有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形。劳动合同续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续订劳动合同的;

2、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孕期、产期或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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