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分红属于工资薪金收入吗?
劳动分红属于工资收入。
劳动分红应纳入发放当月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五险一金”-扣除)乘以适用税率-快速扣除。
劳动分红是指企业在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后,将一定比例的利润或超额利润分配给劳动者。
劳动分红属于短期利润分享计划。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确认相关应付职工工资:企业因过去事项有法定义务或者推定义务支付职工工资;利润分享计划产生的应付职工工资义务金额可以可靠估计。
工资性收入
1、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实行结构工资制度的单位支付的基本工资和岗位(岗位)工资;新员工的实习工资(学徒生活费);运动员体育津贴。
2、计件工资是指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额计件等工资制度,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个人工资;按工会任务支付个人工资;按营业额佣金或利润佣金支付个人工资。
3、奖金是指支付给员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奖励工资、其他奖金。
4、补贴和补贴是指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员工的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费补贴和补贴,以确保员工的工资水平不受价格影响。
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费的补贴、保健补贴、技术补贴等补贴。
5、价格补贴包括各种补贴,以确保员工的工资水平不受价格上涨或变化的影响。
6、加班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班工资。
7、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因疾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额外工资和保留工资。
非工资性收入
1、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进步奖、重大体育比赛中支付给运动员的重大奖项,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
2、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的费用。具体包括: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金、医疗卫生费或公共医疗费、职工生活困难补贴、工会文化教育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费等;
3、有关退休、退休、退休人员待遇的各项费用;
4、向就业或留用的退休人员和退休人员支付各种补贴;
5、劳动保护的各种费用。具体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冷饮,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7个单位接触有毒物质、硅粉尘作业、放射线作业、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享受劳动保护费用的健康食品待遇;
6、稿费等专项工作报酬;
7、出差伙食补贴、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8、对自带工具、牲畜到企业工作的员工支付的工具、牲畜的补偿费;
9、租赁经营单位承租人的风险补偿收入;
10、医疗补贴、生活补贴等。由购买企业股票和债券的员工支付;
11、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贴、生活补贴等;
12、劳动力单位因录用临时工而支付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13、按加工订单方式向承包商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发包费;
14、对参加企业劳动的学生给予补贴;
15、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16、合同终止后,企业一次性支付的经济补偿;
17、终止合同后支付给员工的违约金;
18、劳动保险福利费用统计和工资外收入统计有明确规定。
19、部分单位对本科毕业生到工作条件困难的单位(如铁路、桥梁单位)工作,工作一定年限后退还大学学费。
二、个人所得税应当缴纳以下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工资收入;
(二)劳动报酬收入;
(三)稿酬收入;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营业收入;
(六)利息、股息、红利收入;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收入。
个人所得税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居民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简称综合所得);
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个人所得税按月或次分项计算。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的,按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五条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
(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
(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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