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务派遣规定如下:
1、双方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与被派遣方签订两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务派遣合同;
2、工资福利。被派遣方有权与用人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
3、权利。被派遣方有权参加或组织工会;
4、派遣单位的义务。包括通知被派遣方派遣合同和支付工资的义务;
5、用人单位的义务。包括报酬、奖金支付等。
二、劳务派遣协议的特殊规定如下:
1、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的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3、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向被派遣劳动者扣除劳动报酬;
4、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的告知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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