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理适用普通程序的离婚案件。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经院长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对于适用简单程序的离婚案件,一审法院的审判期限为三个月。离婚当事人不接受一审判决的,也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的审判期限为三个月。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法院判决不得离婚或者调解离婚案件。原告在六个月内无新情况、新理由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大多数情况下不允许离婚,需要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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