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辞职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前提是,劳动者失业不是出于自己的意愿,可能是由于公司破产或其他原因,用人单位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除了不愿意失业外,还需要连续缴纳一年以上的失业保险,失业后到当地主管行政部门登记,领取失业救济金。有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
失业人员在什么情况下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再就业;重新就业;
2、服兵役;
3、移居境外;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劳动教养的;
6、拒绝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情况发生变化,失去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应该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条例》明确规定不得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这是保护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失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终止失业保险待遇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失业的原因有很多。虽然最终导致失业的后果,但由于原因不同,会影响劳动者是否能获得失业保险金。在满足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如果要求是因为我的意愿而中断就业,那么就可以获得失业救济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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