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干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党政机关、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干部,可以退休。
(一)男满60岁,女满55岁,参加革命工作满10年;
(二)男满50岁,女满45岁,参加革命工作满10年,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三)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2、工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机关群众工人,应当退休。
(一)男满60岁,女满50岁,连续工龄满10年
(2)从事地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男性至少55岁,女性至少45岁,连续工作至少10年。本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3)男性年满50岁,女性年满45岁,连续工作年满10年的,由医院证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劳动能力完全丧失。
3、破产国有企业职工
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在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特殊工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退休除外)可提前5年退休。
资源枯竭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在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享受破产国有企业职工退休政策的同时,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可提前5年退休。
4、退休年龄提前
工作类型:《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休的暂行办法》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群众组织的工人或者基层干部,从事地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男人55岁以上,女人45岁以上,连续10年以上的,应当退休。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