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只要双方自愿签订离婚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在民政局登记备案,就合法有效。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离婚协议必须规定自愿离婚的含义,以及对子女抚养费和财产分割的意见。在实践中,由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不规范性,经常会出现许多矛盾。律师在这里给你以下建议:
一是子女抚养,应当明确约定抚养权的所有权、抚养费的金额、支付方式、期限、探望权的行使方式等;
第二,在财产分割部分,应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分割方式,不得遗漏隐瞒财产,并明确约定隐瞒财产的责任。
第三,涉及财产支付或房屋变更登记的,应当明确约定支付期限或者变更期限,并约定到期不履行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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