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过错方的过错行为有哪些类型?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离婚过错方的过错行为包括:

1、重婚:有配偶或者以夫妻名义与他人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或者知道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

2、与他人同居:有配偶和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生活在一起。

3、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人通过殴打、捆绑、伤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心造成一定伤害的行为。持续和频繁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指故意折磨、破坏家庭成员,使其在身体或精神上受到侵害。虐待可能表现为积极和行动的形式,也可能表现为消极和不作为的形式;如殴打、责骂、恐吓、限制人身自由、不吃饭、不穿衣服、不治疗疾病等。遗弃是指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的一方拒绝履行需要抚养、赡养、扶养的另一方的义务。遗弃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应当履行义务而不履行,侵犯被遗弃人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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