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一审为什么不判断?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律分析:

法院根据夫妻关系判决是否离婚,与一审无关;

关系尚未破裂,调解无效的,不得离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关系破裂,调解无效,应允许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当允许离婚:

(一)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五)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其他情况。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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