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哺乳期儿童离婚判给女性,但父亲更适合抚养的除外。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的解释(1)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如果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要求直接抚养,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儿童不宜与其同居;
(二)有抚养条件不履行抚养义务,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由于其他原因,孩子不应该和母亲住在一起。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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