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的请求时效

法律分析:

职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的仲裁时效是一年,从次年的1月1日起开始计算。经劳动者同意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顺延至下一年度的1月1日起开始计算。如果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的,该年度的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仲裁时效从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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