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天气越来越热,液化气爆燃事故也随之增多。进入酷暑以来,全国多地出现液化气爆燃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损失。近日,启东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液化气爆燃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24日上午,原告朱某电话联系被告启东某钢瓶公司,要求配送更换液化气钢瓶。启东某钢瓶公司安排被告张某上门送气。张某在更换液化气钢瓶时,发现液化气软管老化,便为朱某更换了液化气软管。当日傍晚,原告使用液化气灶做饭时,液化气爆燃,导致朱某烧伤。朱某认为,液化气爆燃系因张某操作不当导致,遂诉至法院,要求启东某钢瓶公司和张某就其烧伤损失进行赔偿。
经查,张某将液化气钢瓶更换后,未按规定将安检信息上传至“瓶安到家”平台,同时所提供的液化气软管也非液化气专用,被告张某亦承认其在安装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等行为。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张某配送燃气上门服务,期间又为消费者提供气管皮条并安装,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交付给消费者,整个过程属于产品服务,因此发生服务质量责任纠纷,服务方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朱某购买燃气及配件商品,当日使用过程中,因燃气泄露而导致爆燃受伤,应当由产品提供服务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在为朱某更换燃气钢瓶过程中,使用非燃气专用管且未将相关安检信息上传平台,违规操作,其无法证明提供燃气、更换燃气皮条符合安检要求,无法证实事故的发生是否是因朱某使用不当造成,故其应承担侵权责任。因张某系被告钢瓶公司配送人员,其在工作中致人损害的,应由钢瓶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次,由于液化石油气产品中加入了含硫化合物配剂,液化石油气在空气中爆燃需达到一定浓度,具有可以察觉的臭味。但朱某在使用液化气时缺乏应有的安全知识,对液化气泄漏未能引起必要的警觉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故法院酌情扣减钢瓶公司20%责任。
法官提醒
液化气作为重要的生活能源,在家庭、饭店等场所广泛使用。夏季气温升高,液化气钢瓶爆炸事故易发多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威胁。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在使用瓶装液化气,启东法院提醒广大群众注意以下几点:
一、使用安全合格的液化气钢瓶,钢瓶应在有效期内,不使用安全附件不全、损坏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钢瓶。
二、液化气钢瓶应放在通风干燥、不易腐蚀的地方,不得放置在密闭橱柜内,钢瓶与灶具距离不得小于50厘米。
三、使用液化气时需有人照看。液化气使用后,应及时关闭灶具开关及液化气钢瓶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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