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7月的一天,被告某传媒公司的彩旗杆被台风刮倒横倾路中,原告尚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在道路交叉口由东向西行驶过程中,被路中央的旗杆绊倒致车辆翻倒,原告受伤。事发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受伤导致的医疗费等共计5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台风天经过事发地,疏于观察路面情况,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理应承担部分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对此类侵权受伤情形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本案对双方的过错如何认定?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被告明知天气恶劣却未能对其设在道路中间的旗杆进行审慎管理,导致旗杆倾倒在道路中间,原告驾驶电瓶车行至该道路时,疏于对路面的观察,被倾倒在道路中间的旗杆绊倒受伤,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本院综合考虑原被告的过错程度,确认被告应对原告因受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旗杆被台风刮倒后横倾路中致人损害,推定其有过错,被告作为旗杆所有人未能证明其已尽到审慎管理义务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该案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且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案由虽然为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彩旗杆本身是一个独立的构筑物,虽与灯箱广告牌、烟囱等不同,不是添附在建筑上的搁置物、悬挂物,但与其相似的是,旗杆形态耸立,越高越易折断、刮断,对靠近其四周的行人有较大危险性。旗杆被台风刮倒而横倾于道路中央,作为旗杆的所有人,被告公司并未设置警示标志,属管理不善,也未及时消除旗杆横倾路中的危险状态,增加了行人雨天路上行驶的危险程度。因此,认定旗杆所有人或管理人未对旗杆尽管理维护的义务,导致了旗杆横断路中,造成威胁行人安全的状态,此为不作为形式的侵权行为。而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原告驾驶电瓶车行至该道路时,疏于对路面的观察,被倾倒在道路中间的旗杆绊倒受伤,对事故发生亦具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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